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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被执行人: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金一波。被执行人:温州市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潘统花。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稳。被执行人:林稳。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新大陆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的房产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12幢1202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温州天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一层5-14号的房产(系本案抵押物)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2483.2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201-34室的房产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鸿花园12幢1202室的房产已设定抵押,本案无法处置。另一个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故本案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