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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王德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王德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953号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392-2。法定代表人张远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贺显凤,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世军,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林,男,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告王德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交纳206元,由原告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