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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荣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荣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泉州市荣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国际星城12幢D座901。法定代表人蔡茂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壁山渔业码头。法定代表人陈坤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荣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深沪海上供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荣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新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