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青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北镇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北镇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北镇经营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青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北镇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宋宝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和心,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北镇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南街。法定代表人孙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海燕,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2元,由原告北镇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潇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