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曾群与方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群,方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曾群。被执行人方惠东。申请执行人曾群与被执行人方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7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