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贾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分担。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月举行婚礼,之后原、被告居住在庆城县玄马镇樊庙村共同生活,近年来在庆城租房居住。双方于2009年1月15在陕西省蓝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庆城县玄马镇樊庙村村委会证明、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系自愿结婚,并育有两子,建立了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