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振花、董启朝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重庆市利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杨振花,董启朝,董某甲,董某乙,重庆市利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进,刘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4号。负责人肖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全伟,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欣,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花。委托代理人蒋小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审原告)董启朝。委托代理人蒋小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董启朝。委托代理人蒋小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乙。法定代理人董启朝。委托代理人蒋小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利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勤俭路25号1-35号。法定代表人廖小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树代理审判员 吴 长 渝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耀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