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阜新高新伟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高新伟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徐庆,吴东辉,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负责人于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贵学,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阜新高新伟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新街东、热源厂北。法定代表人徐庆,经理。被执行人徐庆,女,1986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吴东辉,男,蒙古族,1982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徐帅,男,1994年8月16日生。上述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宝义,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阜新高新伟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徐庆、吴东辉、徐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4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阜新高新伟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阜新经济开发区海新街东、热源厂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已在银行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庆、吴东辉、徐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阜执一恢字第00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井昌审 判 员  邱继德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立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