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马某甲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朱某某,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马某甲,地址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马某乙,地址安阳市龙安区。李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60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郑黄证民字第1760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