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允生与薛传锦、李修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允生,薛传锦,李修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丁允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波,邳州市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传锦(峰),农民。被告李修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允生诉被告薛传锦、李修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允生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允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允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