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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允生与薛传锦、李修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允生,薛传锦,李修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丁允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波,邳州市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传锦(峰),农民。被告李修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允生诉被告薛传锦、李修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允生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允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允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