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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爱芹与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芹,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芹。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玲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