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爱芹与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芹,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芹。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玲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