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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齐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60号原告:齐某,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