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运河与王章东、王本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河,王章东,王本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859-1号原告:刘运河,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张光平,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东,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现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夏彪,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诚,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河诉被告王章东、王本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永彬代审 判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红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