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钟超雄诉钟祥桥物权保护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超雄,钟祥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7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钟超雄,男。委托代理人:钟晓群,男,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钟碧梅,女,与上诉人系父女关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钟祥桥,男。委托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超雄因与被上诉人钟祥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紫金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2日向原告钟超雄颁发了编号为441000233629号林权证,确认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半岗村委会上坪村民小组樵头坑18.77亩林地的使用权人为原告钟超雄。原告钟超雄的房屋与被告钟祥桥所在族人的祖坟均在原告钟超雄林权证林相图内。被告族人的祖坟距离今天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该祖坟后裔现有一百多人。1972年间,原告钟超雄在被告钟祥桥祖坟地的右边曾有一座砖瓦房,2003年间,原告钟超雄拆除该砖瓦房后建起了现在的新楼房。因他人建房时将被告钟祥桥的祖坟填上泥土用作于建筑材料运输道路,2014年9月15日(农历八月二十一日),被告钟祥桥及该祖坟的后裔以祖坟被他人填土埋没影响祭祀为由,雇请挖土机将埋没祖坟的坟头、坟池、坟堂处的泥土予以清理,恢复该祖坟其中的坟头、坟池、坟堂的原状。另查明:1、被告及其族人所清理的泥土只是挖走倒放在祖坟占地范围的被倒入的泥土,并无挖走祖坟占地范围以外的泥土。因被告祖坟四周被泥土填高,在被告及其族人清理祖坟上的泥土后,形成了直径为5.5米,宽4.4米,高度1.3米的坑;2、被告及其族人在清理祖坟过程中损坏原告的水泥预制排水管(接口),已经被告及其族人修复。3、2014年10月30日,原告以被告清理祖坟挖出“坑”致使原告家人不能正常通行为由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钟祥桥排除妨碍,填平其祖坟前的大坑,恢复道路原状[案号:(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54号],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了驳回原告钟超雄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钟超雄不服(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案号:(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53号]。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挖土时扩大了坟堂,并主张只同意被告使用其4平方米的林地作为坟堂用地,对超过4平方米以外的被挖林地应填回泥土后并交回给原告使用。原审认为,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半岗村委会上坪村民小组樵头坑18.77亩产的林地的使用权人为原告钟超雄,有林权证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对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半岗村委会上坪村民小组樵头坑18.77亩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森林法所规定的林地范围为: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虽然被告的祖坟坐落于原告的责任山上,由于被告的祖坟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原告对被告祖坟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有承包经营权。因被告及其族人将其祖坟占地范围内所填入的泥土予以清理,并无损害原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利,故原告诉请被告停止对原告用益物权的侵害并归还侵占的土地并填回泥土,理据不足,不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及其族人在清理祖坟占地范围内的所填入的泥土时损坏了原告的排水管,因被损坏的排水管已修复,故原告诉请被告更换、修复被损坏的排水管,亦不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钟超雄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超雄负担。上诉人钟超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所挖大坑深1.3M、面积接近24M2,距离上诉人院子门仅有2.9M。其所挖大坑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用益物权,同时也给上诉人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制造了危险。(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纠纷土地位于龙颈山,一审却查明在樵头坑,与本案毫无关系,且将林权证号写错。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挖掘大坑前有无办理合法的用地、施工批准手续没有查明认定,且对被上诉人祖坟是否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没有查明认定。从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所挖大坑面积超过其祖坟原坟堂占地面积。(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被上诉人钟祥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族人清理祖坟的行为是恢复了祖坟的原貌不是扩建祖坟。2、被上诉人清理祖坟的行为不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3、被上诉人祖坟清理后的面貌即是原貌,并没有扩建。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钟超雄为紫金县瓦溪镇半岗村上坪村小组龙颈2.43亩林地的使用权人,林权证编号为441000233627(2011年11月2日颁发),被上诉人钟祥桥所在族人的祖坟在上诉人钟超雄林权证林地内。本院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清理祖坟的行为是否侵犯上诉人的用益物权。经查,被上诉人钟祥桥的祖坟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上诉人钟超雄的林权证在后(2011年11月2日颁发),其对该祖坟占用的土地面积没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且上诉人钟超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钟祥桥方清理祖坟的行为扩建了祖坟,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钟超雄若认为该坟地属于清理对象,可以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钟超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伟亮审 判 员 邓天仕代理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慧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