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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睿与张景良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睿,张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张睿,女,200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理人张翠莲,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景良,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2011)外少民初字第43号张睿与张景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外少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