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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建广与金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广,金忠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626号原告:李建广。被告:金忠海。原告李建广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忠海立即支付货款311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首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李建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忠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金忠海向原告李建广购买塑料筐等货物共计43113元,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李建广塑料款43113元,欠款人金忠海”。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15年10月25日支付了12000元,剩余货款31113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李建广货款3111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金忠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首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