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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林栋海与衡水绮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栋海,衡水绮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123-1号申请执行人林栋海。被执行人衡水绮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邓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栋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