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袁锐,张成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袁锐,张成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1号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1-10号。法定代表人龙世国。被告袁锐,女。被告张成瑁,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锐、张成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锐、张成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锐、张成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03元,由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珊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