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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袁锐,张成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袁锐,张成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1号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1-10号。法定代表人龙世国。被告袁锐,女。被告张成瑁,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锐、张成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锐、张成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锐、张成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03元,由原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珊美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