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甪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常旺青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常旺青模具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LEESANGYEOL(李象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常旺青模具厂,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汇源路**号*号楼。经营者陈海容。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道万和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常旺青模具厂(以下简称常旺青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亚平独任审理。因被告常旺青模具厂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柳道万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旺青模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道万和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按图加工分流板、接线盒、热嘴、隔热帽等,后其向被告交付了上述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承揽费20000元一直未支付,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常旺青模具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报价按图定作分流板、热咀、公插+单边扣接线盒、隔热帽、internationalservices各1件,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货物,价款为12000元。同年9月6日,被告又定作热咀L=85、L=110各1件,公插+单边扣接线盒2件、internationalservices2件,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交付货物,价款为14000元。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分别于2013年7月4日、2014年3月5日将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为被告包工包料定作上述货物,被告于2014年10月份支付价款6000元,双方约定的月结60日为被告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0日即应当付款,故其中6000元应自2013年8月14日起算利息损失,14000元应自2014年3月9日起算。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报价单、图纸、送货单、发票回签单、增值税发票,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包工包料为被告制作物品,双方之间应为定作合同关系,本案原立案案由加工合同纠纷应变更为定作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报酬为26000元,现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60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结欠原告20000元。根据双方的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对此解释为被告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0日即应当付款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现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对应价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4日起算、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1日起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常旺青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4日起,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48元、财产保全费2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87元,由被告昆山市张浦镇常旺青模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何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司马小弟人民陪审员 戴 道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望书 记 员 马 愔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