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婷、倪海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婷,倪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周婷。委托代理人:张中雄,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倪海清。系申请人周婷之夫。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周婷与被申请人倪海清经人介绍认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申请人周婷发现被申请人倪海清精神状态不正常,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倪海清自行前往医院治疗,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黄冈市优抚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倪海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在审理过中,申请人周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倪海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婷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婷撤回对被申请人倪海清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周婷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