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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手冢株式会社与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手塚株式会社,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手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高田马场4-32-11。法定代表人松谷孝征,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手塚株式会社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手塚株式会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手塚株式会社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马鸿雁执行员  张 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