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少林、熊一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95241元,执行案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95241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1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