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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高进良诉被申请人邢景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进良,邢景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高进良,男,住顺平县。被申请人邢景纲,男,住邯郸市大名县。申请人高进良与被申请人邢景纲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F658**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5000元人民币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景纲驾驶的冀F658**小型轿车,查封地点顺平县交警大队,并由顺平县交警大队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买卖,隐藏。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