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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行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占兵与邵阳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兵,邵阳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晓葵,该局局长。上诉人刘占兵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阳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占兵于2013年2月13日至16日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周边进行重复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邵阳县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邵公(白)决字(2013)第035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占兵行政拘留十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公安局或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占兵不服此拘留决定,认为其在北京的上访行为已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邵阳县公安局不得以同一事实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且无管辖权,对刘占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于2013年3月21日向邵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邵公复决字(2013)00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邵阳县公安局邵公(白)决字(2013)第035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复议决定书载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复议决定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刘占兵,刘占兵于2013年6月份收到该文书。另查,刘占兵称其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立案,法院不予登记和受理,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刘占兵如不服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3)0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后日期不能超过2013年7月31日,刘占兵于2015年8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刘占兵主张其被拘留后曾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立案和登记,但没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占兵的起诉。刘占兵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刘占兵。刘占兵上诉称,2013年2月18日,刘占兵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多次重复上访被邵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刘占兵不服,于同年3月21日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6日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刘占兵于2013年6月收到该复议决定,随后以口头方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案,但法院不予登记和受理。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占兵不服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决字(2013)0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提起行政诉讼,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刘占兵于2013年6月份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8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刘占兵主张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曾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立案和登记,但无相应证据支持。因刘占兵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故原审裁定驳回刘占兵的起诉正确。刘占兵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红玲审判员  尹东初审判员  李俊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