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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荣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06-2号被执行人王荣,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4)资阳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在三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2450051元、交纳罚金500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0350元,但被执行人王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荣所有的住宅3套、营业用房1套,并将其中的位于简阳市住宅1套移送评估。另查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对另外的住宅2套、营业用房1套予以查封并在处置财产过程中,故该案需进一步协调处理,加之被执行人王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被害人经济损失72450051元、罚金5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03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