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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淮安区人民法院与杨延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区人民法院,杨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56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颜赤,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延峰,无业。淮安区人民法院与杨延峰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淮法刑初字第03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杨延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前罪所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财产刑的处罚,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刑初字第03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