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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9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罪犯周仁恕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仁恕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353号罪犯周仁恕,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瑶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仁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仁恕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仁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仁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仁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