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勇胜、谭军跃与陈来英、陈彦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胜,谭军跃,陈来英,陈彦霖,龚振,蓝伟华,叶文武,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272号原告:朱勇胜。原告:谭军跃。被告:陈来英。被告:陈彦霖(曾用名:陈超梅)。被告:龚振。被告:蓝伟华。被告:叶文武。被告: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胜、谭军跃为与被告陈来英、陈彦霖、龚振、蓝伟华、叶文武、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胜、谭军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朱勇胜、谭军跃负担。审 判 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