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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行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五常市皇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常市皇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非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亚臣路。法定代表人耿军,局长。被执行人五常市皇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亚臣路金座新城A座。法定代表人赵光,经理。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市场监督执法四处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五常市皇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五市场监督执法四处字(2015)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宪君审判员  高 芳审判员  林世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妍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