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娆娆与被执行人北京万瑞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娆娆,北京万瑞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888号申请执行人张娆娆,女,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万瑞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娆娆与被执行人北京万瑞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莲劳人仲字(2015)第29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万瑞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娆娆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瑞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之财产。2015年12月10日,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8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