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7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宇焜与朱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焜,朱希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172号原告何宇焜,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朱希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宇焜与被朱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宇焜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2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宇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焜撤回对被告朱希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宇焜负担。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