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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执行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诏安县人民法院与解丽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解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诏执行字第302号被执行人解丽丽,女,汉族,住诏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诏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解丽丽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该案判决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解丽丽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解丽丽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5)诏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诏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方惠明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晓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