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连华诉被告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华,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郭连华,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旭景名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袁瑞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36号。法定代表人袁瑞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华诉被告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连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华撤回对被告陕西星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冯建利审 判 员 王 援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