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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平金霞、义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金霞,义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三行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金霞,女,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委托代理人马建敏,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千秋路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柏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永森,该局法制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委托代理人朱建,该局民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平金霞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民,被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永森、朱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2015年3月10日,平金霞、方希姣、吉金秀、韩秋梅、平爱珍、吉留兰、左留梅从义马出发,乘坐汽车至洛阳,转乘火车于2015年3月11日凌晨1时到达北京,当日下午,平金霞等7人到国家信访局反映义马市义马村的危房改造问题。2015年3月11日22时义马市公安局民警会同义马市“两会”信访值班人员到平金霞等7人住处作劝返工作,将平金霞等人带回河南省义马市。2015年3月13日,义马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平金霞等7人的越级上访问题,经调查查明平金霞等7人2015年3月11日下午2时前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平金霞行政拘留九日,并已经执行完毕。平金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义公(常镇)行罚决字[2015]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中,平金霞申请撤回要求义马市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九日以及丢失的1000元进行赔偿的申请。一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平金霞等人反映因义煤集团采煤,造成该村部分房屋裂缝、地面沉陷等问题,要求按沉陷治理政策给予治理搬迁,作出豫政信复[2014]2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此决定为该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一审法院认为:义马市公安局作为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行政权限。平金霞对义马市公安局查明平金霞等7人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信访的事实不持异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豫政信复[2014]2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对平金霞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终结意见,平金霞等7人仍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义马市公安局认定平金霞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并无不当。平金霞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虽没有签字,但有义马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对平金霞拒绝签字的情况备注,符合法律规定。义马市公安局受案、调查、告知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义马市公安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平金霞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庭审中,平金霞申请撤回要求义马市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九日以及丢失的1,000元进行赔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综上,平金霞要求撤销义马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义公(常镇)行罚决字[2015]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平金霞要求撤销义马市公���局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义公(常镇)行罚决字[2015]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平金霞负担。宣判后平金霞不服上诉至本院,认为:义马市公安局对其进行治安行政拘留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到北京上访是正常的上访,并不违法,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义马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治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中所列的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无异。本院认为:河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已对平金霞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终结意见,平金霞等7人仍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义马市公安局认定平金霞越级上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平金霞的违法行为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义马市公安局在处罚前向平金霞送达了治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义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平金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平金霞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爱祥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