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平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魏清林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魏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0号申请人平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艳春,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波,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魏清林,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骑马沟村,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5平行初字第25号裁定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2000.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为肆级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