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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9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罪犯胡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244号罪犯胡振,男,汉族,1991年12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