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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合肥满都拉物资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菲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满都拉物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菲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32-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满都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颖,该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杜新民,该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菲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飞,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满都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沪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菲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