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燃与高小飞、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燃,高小飞,姚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熊燃,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栋,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飞,城镇居民。被告姚建明,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燃与被告高小飞、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归还原告丈夫,原告熊燃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