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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国建与汪国文、汪海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建,汪国文,汪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64号申请人:潘国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至县财政局职员,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汪国文,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汪海凤,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列被告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国建与被执行人汪国文、汪海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具体住址不清,且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