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国建与汪国文、汪海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建,汪国文,汪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64号申请人:潘国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至县财政局职员,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汪国文,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汪海凤,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列被告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国建与被执行人汪国文、汪海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具体住址不清,且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