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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玲、方振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玉玲,方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柳泉铺乡大榆树村。组织机构代码:57357019-0。法定代表人:王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玲,女,生于1969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方振,男,生于1988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玲、方振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振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分社的存款帐号621585186300330597、62299118630193874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