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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戚语薇与戚俊艺、王当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语薇,戚俊艺,王当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戚语薇,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4日,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戚俊艺,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13日,住陕县。被执行人王当周,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3日,住陕县。关于戚语薇与戚俊艺、王当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戚俊艺、王当周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戚语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戚俊艺、王当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29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