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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秦皇岛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