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志凯与青岛恒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凯,青岛恒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凯,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恒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柴丹。申请执行人李志凯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恒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恒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2015年12月3日被执行人青岛恒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4)第57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侯 睿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