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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国瑞与被执行人南京强尔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国瑞,南京强尔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俞国瑞,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强尔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良兵,该公司总经理。俞国瑞申请执行南京强尔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尔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民终字第4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强尔达公司给付俞国瑞152000元,其中10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52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诉讼费200元由强尔达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强尔达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俞国瑞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强尔达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强尔达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2014年12月29日,本院对强尔达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华荣支行11000元存款予以扣划,并将该账户冻结,2015年4月10日,本院将该账户内已冻结的73000元予以扣划并再次冻结该账户,2015年11月23日,本院又扣划该账户内存款8700元,上述扣划的款项合计927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4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彭鸣俊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