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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谭功程与杨松,重庆市江津区前程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功程,周家国,杨松,杨兴全,重庆市江津区前程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55号原告谭功程,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谷山美,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国,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杨松,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兴全,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前程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李清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开文(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负责人罗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波(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开发区金兰街2号阳光雅苑1幢3-6,组织机构代码76887412-7。负责人肖勇。原告谭功程与被告周家国、杨松、杨兴全、重庆市江津区前程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功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功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功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功程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