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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兴国与田云发、王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田某某、王某某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