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朱一×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47号原告朱一×。委托代理人王淼,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司晓楠,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一×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淼、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一×诉称,我与被告在大学学习期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朱二×。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价值观不同发生矛盾。被告将孩子带回其母亲家,导致我长时间见不到孩子,伤害了我情感。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赵××辩称,我和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而且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大学学习期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朱二×。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双方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所以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同时还应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且患先天性疾病的客观事实,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今后双方应加强相互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双方以及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一×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