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占尧与张建欣、张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尧,张建欣,张静,定州市鑫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保字第15号申请人张占尧。被执行人张建欣。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定州市鑫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占尧与被执行人张建欣、张建、定州市鑫兴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占尧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