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民三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鼎润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26号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姬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阳阳,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杨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宪华,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孙宪华,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山东鼎润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鼎润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