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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1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与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1478-1号原告: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C五区白岩山。法定代表人:史岳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运来、宋艳红,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8号。法定代表人:都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斌,该公司员工。被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宪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桂福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益君 来源: